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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主题:  品种权之争----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话题
chinafa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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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一则来自互联网上的消息引起了中国业内人士的注意。“6月10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种苗修正法案,预计将于7月份实施。日本农林水产省希望通过修正法律,强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保护日本农作物品种改良和企业的利益,促进高品质农作物品种的开发”。
据悉,日本此次修改种苗法的背景是,日本有大量的农作物改良品种被带到国外栽培生产,然后进口到日本。日本官方表示,这些“盗版”农产品的大量涌入日本,对日本国内有关农户和企业造成侵害。日本正在构筑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贸易壁垒。
作为中国农产品的重要出口国,日本此举将对中国农产品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目前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再一次摆在我们面前。
不经意间,种“自己”的庄稼却侵犯知识产权
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有着4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拥有世界上野生大豆品种的90%,超过6000多种。然而,假如有一天,有人告诉中国农民,你种植了源于中国的大豆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你将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你会大喊冤枉!
然而,2000年4月6日,美国盂山都公司申请一项国际(PCT)专利,该专利的指定申请国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101个国家。这项专利源自对中国上海附近的一种野生大豆品种的检测和分析,孟山都从中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标记”,然后用这一野生大豆品种作为亲本,与一个栽培大豆品种杂交,培育出含有该“标记”的大豆。孟山都公司据此申请专利,保护其发明的“高产大豆”,并一口气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权项要求。
假如盂山都的专利获得批准,我们将面临什么样的状况呢?中国的农民。中国的育种专家,也许就会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已经侵犯了盂山都的专利;我们的有些大豆产品甚至会因此而无法出口,否则就会受到国际贸易的制裁,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印度就有这样惨痛的教训。1997年,有“皇冠珠宝”之称的印度香米被美国公司申请专利成功,这就意味着印度每年3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受阻。尽管后来印度政府费尽周折,但仍有16项权流失。
这是前车之鉴。
88万元购买半粒种子的品种权,值!
今年年初,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8万元,买下了湖南省株洲市农科所培育的“株两优02”恢复系ZR02的品种权。“株两优02”是两系杂交早稻新组合,是在我国著名水稻育种专家杨远柱研究员主持下,由湖南亚华种业与株洲市农科所联合选育,双方各享有该品种一半的知识产权。
88万元买下半粒种子的品种权,在亚华种业看来,绝对是物有所值。因为该品种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在全国杂交早稻试种中位居第一,适应整个长江流域种植。88万元买下的是未来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不值得吗?
正是因为如此,亚华种业不惜花88万元买下半粒种子的品种权,这一举动,也表明在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土所关注。
尽管如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仍然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保护,一个方兴未艾的事业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一直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国际植物保护联盟(UPOV)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时农业部启动实施《条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从立法实施至今,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之路才走过短短的四年,但受理的品种权申请量却在年年增加。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计,截至2003年6月30日,他们共受理品种权申请962件,其中包括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申请13件。在这962件申请中,有玉米、水稻、大豆、普通小麦等大田作物申请872件,大白菜、马铃薯、辣椒等蔬菜作物55件,牧草、果树和花卉35件。
农业部自《条例》实施以来,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2月5日公告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和管辖范围。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共发布4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到30个。这30个植物属和种里,有水稻、玉米、普通小麦等大田作物,有兰、菊、竹等花卉属种,也有我们餐桌上常见的大白菜、萝卜和西瓜。
组织体系初步建立,技术支撑已显成效。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农业部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复审委员会、繁育材料保藏中心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分中心,各地的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也初步建立。同时为了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农业部在加强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的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全国一流科研单位研制了玉米、水稻等50多种植物的DUS(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测试指南,其中部分已通过验收,即将正式公布。
对于我国种业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将我国的科研优势与品种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最好的方法。一方面,育种单位和种子公司在竞争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优化组合,或者科研育种单位自己办种子公司,或者种子企业建立科研机构,或者二者联合开发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使育种这一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得以保护和激励,从而实现种子产业从品种改良、种子生产到市场营销一体化发展,并成为现代化农业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再次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吸引和加大种子产业领域的私人投资,鼓励种业公司投入巨资进行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培育出具有极强竞争力的优良新品种。
让农产品知识产权升值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品种权。《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由此可见,《条例》保护的是育种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也就是育种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其实,保护的目的不光是要让品种权的拥有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要让授权品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中体现知识产权所应有的价值。
山东省农科院将其选育的一个高产玉米新品种“鲁单9021”以1000万元将市场经营权卖给了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农科所品种权转让给隆平高科,获得转让费800余万元。这样的事情还很多,农产品的知识产权在这些品种的许可转让中升值。
2002年,农业部对授予品种权的128个品种的实施情况进行初步统计调查,结果表明,从1999年到2002年4年来,共取得许可、转让和开发纯收入1.8亿元人民币,其中许可、转让品种权收入3047万元,开发授权品种收入1.7278亿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收入169万元。而这些品种在我国未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1998年以前,仅有开发收入260万元。从260万元到1.8亿元,可谓是天壤之别。
成绩固然是可喜的,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其一,一些科研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主动将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申请保护,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二,品种权申请数量有限。据统计,4年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以小麦为例,1998年到2001年4年间,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小麦品种约400个,只有46个提出品种权申请。如果按地区划分,在962件品种权申请中,四川省申请量排第一,为140件,尚有9个省的申请量在10件以下,其中3个省的申请量为零。其三,假冒、侵权现象经常发生。4年来,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不断发生,并随着授予品种权数量的增加,案件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邹平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最紧要的就是要加强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我国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水平;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增加品种权数量,加快技术体系建设,提升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地位;广泛宣传,增强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保护品种权意识,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种侵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所有这些,意味着我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任重道远。
相关链接: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专门法律保护: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对育种者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
专利保护:考虑到植物品种的特殊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但有少数国家对除块根植物外的无性繁殖品种给予专利保护,如美国。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我国《条例》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品种权。我国的《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
截至2003年5月31日,农业部共发布了四批保护名录,30个属和种。它们是: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酸模属;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补血草属;谷子、甘薯、挑、荔枝、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只有在上述植物属、种范围内的新品种才能申请品种权。
通过何种渠道了解国外品种保护信息
农产品出口企业为了使自己出口的农产品不至于出现侵犯进口国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品种权,可以通过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000年5月1日出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第3期,总第5期)查找UPOV或者进口国的品种保护机构网站、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查询品种保护信息,也可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直接联系。
如何避免侵犯进口国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品种权
农产品出口企业在生产出口农产品前,应当考虑出口农产品的种子种苗是否来自出口国,是否是授权品种,以及是否在保护期限内。如果是,出口企业应当同进口国的品种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能组织该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否则将受到进口国高额罚款。如日本种子法修案规定:对侵犯日本法人或者自然人品种权的进口商,可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chinafa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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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文章,这么没人顶?顶!顶!顶!
gxd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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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


西门鞑靼
zjxcs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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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文章!可惜在中国有许多是无奈!


孙永飞
chinafa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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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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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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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哪里呀?
欧阳享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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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是好,但是由谁来执行保护法规,在我们基层几乎是空白。唉!


欧阳享泱
欧阳享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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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也有需申请保护的新品种,但担心保护后的效果如何,是个未知数。


欧阳享泱
chinafa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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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护费,会不会有被保护的效益呢?
yuy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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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y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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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彻,对品种选肓者是好事,但对种植者来说并非好事,况且,中国的品审委员会并不公平,公开,许多品种系同一品系的不同所有者,只是申请不同的名称罢了,
non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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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保护的根本,我认为,目前就象VCD一样,要保护,难呀!如果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还是要依靠育种,能育出良种,怎么就不能在育种的过程中增加保护的措施呢(如采取增加需专有措施或化学处理才能消除的有害基因保护亲本的办法等。。。。)!育种和保护并不是矛盾,应是互相促进的共同体,只有通过保护使育出良种者取得有效收益,才能使他们有更好的基础,育出更好的品种,推动良种更新,造福人民。
wuji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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