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市场流通 > 正文 | 字号选择: |
如何收集伪劣种子诉讼的证据 |
作者:崔拓寰 |
出处: | 发布时间:2002-5-14 8:54:34 (原作发表时间:2002年5月9日) |
近年来,因为伪劣种子造成损害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在审理中许多农民朋友却不能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因此,为防止伪劣种子带来的损害,农民兄弟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为发生损害时提起诉讼作好准备。 1.对购进的种子可由买卖双方取小样,并填写样品登记表,然后封存,发生损害时,可以有直接的鉴定依据。 2.发现受害征兆,应及时确定并请责任部门鉴定,用摄影、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某些损害后果的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抽穗扬花期不一致等情况,过了期限便难以取得。为保存证据,可请公证机关对损害事实予以公证。 3.通过正确方法取证,发现损害后,应请农技部门和司法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法律确定损害后果有一系列的科学指标,如发芽率、有效分蘖数、千粒重等标准。 4.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该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免耽误时效和取证时间。由于大部分农民购买种子不是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因此造成损失时,最后出售偿一定是完全责任人。 其他伪劣农用物资造成的损害案件,取证也可以比照伪劣种子的取证方法进行。 (浏览次数:1546)
|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 相关文章 | 推荐给朋友 | 打印 |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
|
Copyright © 2003 CNRRI.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稻研究所 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359号(邮政编码:310006) E-mail:webmaster@chinariceinf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