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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粮食生产流通意见 |
作者:轩文 |
出处: | 发布时间:2002-5-31 13:22:50 (原作发表时间:2002年5月28日) |
吉林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粮改”精神,结合本省实际,近日出台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措施意见。 ——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针对全省玉米、水稻库存大量积压的实际情况,吉林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引导农民搞好结构调整,与龙头企业建立产销连接,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在东部山区半山区、西部农牧区,城市效区压缩普通玉米种植,改种效益好的经济作物。 ——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保护价。针对现行粮食保护价水平过高,导致种植结构调整缓慢、粮食销售困难的实际情况,吉林省政府决定,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适当调低保护价水平。秋粮收购的保护价,按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发生的费用、利息和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为保护农民利益,省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包括:三等(含三等)以上玉米和二等(含二等)以上水稻。 ——开展对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工作,完善补贴机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通行做法,今年拟在省内3个县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控索经验,完善办法,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 ——理顺市、县粮食管理体制。稳定市州、县(市)粮食局,撤销市州、县(市)履行政府职能的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实行政企职能分开。各级粮食局在定员、定编的基础上,代政府行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粮食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但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局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按照减员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严把进人关。 ——千方百计抓好粮食销售和出口工作。 (浏览次数: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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