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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早稻收购价执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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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粮油市场报 发布时间:2004-8-9 10:50:09 (原作发表时间:2004年7月29日)

    目前早籼稻收购在即,为了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2004年早籼稻最低价执行预案》,并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正确认识早籼稻市场价格形势,进一步统一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认识,认真领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主要内容。

    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同于过去的保护价。过去的保护价制度主要是政府定价和国有粮食企业垄断收购;而最低收购价是建立在放开收购价格、收购主体多元化、收购市场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基础上的。过去的保护价政策执行主体是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则是由国家指定的个别粮食企业入市收购。过去保护价粮食的收购是由农发行供应贷款给国有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敞开收购;最低收购价不一定都是敞开收购,在收购一定数量、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的以上时则停止收购。过去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政府以超储补贴的方式储存起来;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的粮食,数量有限,由收购企业进行价格收购的粮食,数量有限,由收购企业进行营销,如因高进低出发生亏损,国家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补贴销售等多种方式处理。

    (一)早籼稻主产区范围。实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确定为能够调出早籼稻的主产省,即江西、湖南、湖北、安徽4省。这4个省早籼稻也是今年国务院确定实行早籼稻良种补贴的省份,产量占全国早籼稻产量的53.4%。通过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把这4个省早籼稻价格保持在每市斤0.7元以上,其他省、区的市场价格也可以保持在最低收购价格以上。其他早籼稻产区可以自行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考虑到广西自治区早籼稻产量较多。财政相对困难,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在本地区销售时,发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给与适当补助。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主体。在国务院有关文件中规定“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0.7元敞开收购,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市斤0.7元敞开收购价”。《预案》中明确,执行最低收购价格的收购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包括8个主销区储备粮公司和4个主管省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没有省级储备粮公司的。由省级政府指定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任务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执行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任务。但必须注意到,这是在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每市斤0.7元时所要采取的措施。在早籼稻收购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积极进行收购,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并要发挥主渠道收购作用,使收购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上,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

    中储粮总公司组织其分公司和储备库以及委托其他粮食企业如入市,要按照方便农民售粮、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和管理经验的原则,合理布点。

    (三)最低收购价机制的启动和停止。当主产省早籼稻市场价格出现低于每市斤0.7元时,由国家粮食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按每市斤0.7元入市收购,以促进市场粮价的回升。在主产省早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企业可以终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行为。

    (四)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的销售。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 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择机按市场价格销售。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补贴及销售盈亏处理由财政部规定。地方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优先用于充实地方储备,其贷款利息和有关收购、保管费用按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亏损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在停止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后。如8个主销区地方储备数量仍未达到国家核定规模时,其不足部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督促从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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