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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加快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扶持优质米产业的发展;为了帮助企业稳定并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为了树立稻米及制品生产的“龙头”样板和典型,努力组成我国优质米和优质米制品的生产、开发基地。遵照农业部的有关精神,我中心自1999年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稻米及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地)实行旨在帮助其提高产品质量,创立产品名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加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以科技要素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定点企业”、“定点基地”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报范围稻米生产与加工企业或基地。包括优质米、特种米生产、加工企业;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原料粮生产基地;优质米生产基地;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等。 米制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包括膨化米饼、米粉、米粉干、米面、年糕、汤圆、米糕、米酒、味精生产加工厂(集团、公司)等。 二.申报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点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完备的生产与经营许可证件。 2.企业建有较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标准。 3.企业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当的生产现模(1万吨/年以上)产品的市场前景较广阔。 4.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品在省级以上正规评比中获奖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5.企业讲信誉、守合同、在当地资信好,有AA以上等级证书或县级以上政府获奖证书。 6.企业所在地交通方便、地理位置相对较好。 (二)“定点基地”: 1.有地方一级政府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落实基地的主管部门。属经济实体的,需具有相关证照。已被列为地市级以上商品粮基地、优质米基地或水稻种子制种基地等的优先。 2.有相应的工作规划、计划和必要的管理与质量保证规章制度。 3.规模原则上达5000亩以上,并基本达到园田化标准,灌溉设施有保证,有一定的机械化设备。 4.种植的水稻品种或品种品质经检测达到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 5.有稳定配套的基地农技服务人员和技术保证措施。基地农户的农技知识和栽培技能符合生产的需要。 6.生产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周边基本无污染源;交通相对方便。 三.操作程序
四.本中心对“定点企业”、“定点基地”的申报、考核认定与审定、挂牌、管理、年度考核都制订了实施细则。欢迎咨询。附: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定点企业、定点基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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