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简介

1999年3月23日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总部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按照UPOV公约规定,加入书递交1个月后生效,届时中国将成为UPOV的第39个成员国。

UPOV公约是一个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UPOV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身,而且已经成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国际贸易的保障。

我国国务院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最新是1991年文本)的决定。农业部于1999年4月27日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条例》,不仅是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而且是我国农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是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野生植物经过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且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至今我国已公布二批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共27种植物,其中水稻列在首批公布的名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将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目前,已初审合格的水稻新品种18个,其中已授权6个。

在未实施水稻新品种授权之前,我国育成的水稻新品种通过各级“水稻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新品种授权与品种审定是绝然不同,不能取代品种审定,也不是通过品种审定后方可申请新品种授权。通俗地说,新品种授权是给品种颁发“出生证”,而品种审定则是给品种颁发“文凭”。因此,水稻品种在参加区试或区试之前便可申请新品种保护。申请的有关事宜可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询问,电话:(010)64191677、6419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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